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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文件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须审核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年度报告中确认。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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