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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前款所述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关联交易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金额超过3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八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办法规定应确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况时,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办法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合同(协议),并将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进行初步判断。如确定属于董事长的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交由董事长审批决定;如确定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如确定属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章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上寻找可以与之进行该项交易的第三方,从而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

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价。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和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主持人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在审批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则召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证券主管部门反映,或请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对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范围的,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关联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签订后至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前,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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