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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依据、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其向公司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以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各子公司自己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对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对外披露的相关工作。公司应当结合第十四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说明1)证件号码(说明2)
股东代码(说明3)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说明4)
与上市公司关系(说明5)职务(说明6)
关系人(说明7)关系类型(说明8)
知情日期(说明9)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说明10)知情阶段(说明11)
知情内容(说明12)登记人姓名
登记时间--

填表说明:

1、备注说明

(1)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护照;其他证件。

(2)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护照号码;其他证件号码。

(3)股东代码: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号码。

(4)所属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单位名称。

(5)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润邦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系。

(6)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自身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7)关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8)关系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子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父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母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兄弟姐妹;其他。

(9)知情日期: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10)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1)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12)知情内容:即内幕信息事项,填写重大事项的具体名称。

2、请完整填写上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

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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