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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后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需要,公司总体内部控制有效,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激励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方案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和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

的经营和发展实际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是因市场变化和相关项目推进进度变化而出现的,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2、关于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卡哥特科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卡哥特科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还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各公司提供担保将更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发展,可进一步促进其提升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润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为推进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润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工业”)高机业务的快速发展,润邦工业拟因其产品销售而向信誉良好且符合融资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扩大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高机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

州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将更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发展,可进一步促进其提升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向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得环保”)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中油环保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且提交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中油环保对安耐得环保提供总额为255万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九、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开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上述综合授信。

十二、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公司运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理财产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币种)的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中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中短期理财产品。

十三、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业绩补偿协议(二)》暨调整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王春山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业绩补偿协议(二)》的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王春山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业绩补偿协议(二)》。

十四、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独立意见

王春山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依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王春山更好的履行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签署产业并购基金收购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64%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调整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润禾环境与王春山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润禾环境与王春山签署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十六、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调整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润禾环境与上海利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利境”)、苏州志环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志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润禾环境与上海利境和苏州志环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补

充协议。

十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4)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1,04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08,905.94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51%。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议

沈 蓉

葛仕福

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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