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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审核报告
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1-2

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7621号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润邦股份公司《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润邦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润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润邦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润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文)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润邦股份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志伟 张希建
中国·北京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9年12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环境”)收购江苏绿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环保”)15%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绿威环保实际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受让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润禾环境与上海利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利境”)、苏州志环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志环”)签订《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志环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润禾环境受让上海利境、苏州志环合计所持的绿威环保15%股权。同日,润禾环境与上海利境、苏州志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收购前,润禾环境直接持有绿威环保55%股权。

2020年1月10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绿威环保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相关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润禾环境直接持有绿威环保70%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

(一)原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上海利境及苏州志环承诺绿威环保2020年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450万元,届时不足的部分由上海利境和苏州志环用现金向绿威环保

进行补足(其中,上海利境按照应补足总金额的87.92%进行补足,苏州志环按照应补足总金额12.08%进行补足),上海利境和苏州志环就上述差额补足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补足责任。绿威环保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实现情况最终以负责绿威环保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二)拟调整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将原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2021年度履行,即上海利境及苏州志环承诺绿威环保2021年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450万元,其他业绩补偿等相关安排保持不变。

三、绿威环保实际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情况

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绿威环保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110C011333号审计报告,绿威环保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783.50万元。因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2021年度履行,补偿义务人无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特此说明。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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