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源”)、宁波创源文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睿特菲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少女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不超过10.5亿元人民币,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75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在宁波市高新区文康路128号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安徽创源向此行申请3,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履行新的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如下表: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止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36.99% | 11,500万元 | 3,500万元 | 21.08% | 否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96595N
4、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6号
5、法定代表人:江明中
6、注册资本:贰亿捌仟肆佰万圆整
7、成立日期:2012年08月16日
8、营业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制;文化活动的策划;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动漫饰品、工艺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纸塑制品、包装制品、文化办公用品、五金制品、纺织品、电工器材制造、加工;日用品、电工玩具、体育用品的设计、制造、加工;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帽、隔离衣、医用帽、医用隔离面罩、无纺布、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业活动)10、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安徽创源100%股权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元:人民币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97,214,104.30 | 543,478,714.47 |
负债总额 | 95,012,519.00 | 201,056,284.50 |
净资产 | 302,201,585.30 | 342,422,429.97 |
或有事项总额 | 0 | 0 |
项目 | 2019年1-12月 (经审计) | 2020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98,635,988.12 | 529,336,131.25 |
利润总额 | 22,447,563.54 | 123,487.12 |
净利润 | 18,050,028.02 | 1,420,793.63 |
信用等级 | 2级 | 3级 |
注:最新信用等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暂无对外评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为3级(1级最佳,总共有10+级)。被担保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保兑业务垫款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由于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信用情况良好,公司为安徽创源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安徽创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包括本次新增担保)为1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1%,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
外担保金额为16,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63%。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