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统筹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的合理利益诉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该项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体系和制度在公司经营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对该项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之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始终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额,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十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金融工具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管理。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且免于收取担保费用、不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王咸华先生、姚海霞女士、王鹏先生、张明先生、梁中华先生、丁晓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陈海泉先生、武进锋先生、俞书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且具备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武进锋 | 陈海泉 | 俞书宏 |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