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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规定,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恰当的设计审计程序,开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薪酬制订规则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立荣、潘桦、刘凤珍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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