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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阅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为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根据资金实际情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中低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年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此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自身利益的行为。

2、上述被担保主体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正常,具备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可控,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此次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八、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制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述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廖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王国栋、郜 学、许年行、胡晓东

2021年4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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