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782 公司简称:新钢股份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新余)冷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余钢铁(新加坡)有限公司、新余新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新余中新物流有限公司、新余钢铁(南昌)贸易有限公司、新余钢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下属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96.16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96.59 |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潜在错报金额 | ≥资产总额0.25% | 占资产总额0.1%—0.25% | ≤资产总额0.1%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 企业控制环境无效;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 ◆ 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多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系统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触犯法律,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因类似事件违规频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一般性错误。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 | ≥资产总额0.1% | 占资产总额0.05~0.1% | ≤资产总额0.05%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 未建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战略管理体系,重大投资没有必要的论证和决策程序; ◆ 组织架构出现关键职能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等现象; ◆ 重大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 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 公司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支出未进行集体决策; ◆ 高级管理人员流失率显著增加; ◆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包括因虚 假信息披露或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的对定期报告披露造成的影响或遭受的处罚;或对于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变更或调整未按法定规范操作。 |
重要缺陷 | ◆ 公司重大决策出现失误; |
◆ 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 频繁地发生类似的重要诉讼案件; ◆ 公司核心岗位员工流失严重; ◆ 公司核心管理文件、表单内容缺失; ◆ 公司业务活动未按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 ◆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风险基本上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2021年,公司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部署,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切实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管财堂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