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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新钢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日期: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1年4月18日,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 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严格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钢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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