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1-029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正仪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604,53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97.8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952,830.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5,047,167.7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4月12日对上述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06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正仪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 年4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512904054810102 | 383,399,999.00 | 天宜锂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正仪支行 | 10530301040022213 | 230,039,999.00 | 天宜锂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 89010078801300005666 | 153,359,999.87 | 天宜锂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 |
合 计 | 766,799,997.87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正仪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正仪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洛飞、潘晓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