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有关本公司起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请求判令深中华偿还本公司代其支付的700万元贷款担保款项并赔偿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一案(详见2004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2004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48号]送达本公司,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其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分段计付:2003年8月27日至同年12月18日,以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03年12月19日至偿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5.31‰计算)。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5.61元,由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本公司为深中华提供的700万元贷款担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视有关执行情况而定,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