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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上市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8,538,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342,408.9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3,776,491.10元。公司增发股票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晋亿实业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晋亿实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存在尚未完结事项的,则延长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晋亿实业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0年度,光大证券对晋亿实业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督导事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光大证券已与晋亿实业签订保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晋亿实业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通过培训、口头交流等形式督导晋亿实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出现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光大证券已督促晋亿实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光大证券已督促晋亿实业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光大证券已督促晋亿实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向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对晋亿实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光大证券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晋亿实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晋亿实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晋亿实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晋亿实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晋亿实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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