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在审阅相关资料基础上,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0年度,鉴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控股股东北重集团互保额度5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额度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1年,鉴于双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北方股份与北重集团之间拟提供互保额度5亿元。
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
独立董事:苏子孟、李万寿、张继德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