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对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涉及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