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罗国芳)2020年,本人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公司 2020年度任期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罗国芳 男,1965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宁波分所所长,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科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科信日浩优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科信哈博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29前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或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0年度在我任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5次均为通讯表决,本人亲自出席所有会议。任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会议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会上所讨论的事项提供了独立的判断、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专项会议,在聘用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并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和制度,指导内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公司管理层严格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了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推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本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两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确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要而产生的商业交易行为且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公司与交易的各关联方分别签署的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本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年度任期内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另经核查,公司在本报告期我任期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任期内,本人还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共发布临时公告38篇。我认为相关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我任期内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差错和遗漏,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
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0年度,公司继续执行分红政策,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11,776.821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8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4,334,713.00元(含税)。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七)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除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立足自身经营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本人认为在我任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在2020年度履职期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
2021年4月16日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鹏群)
2020年在担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严格遵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工作、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在报告期内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履行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鹏群 男,195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黑龙江佳木斯矿务局升平煤矿核算员、主办会计、会计股长、财务科长,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北仑支行副行长、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2012年12月退休。2020年5月29日前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或5%以上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0年度在我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5次董事会会议,其均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人亲自出席会议5次。任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会议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会上所讨论的事项提供了独立的判断、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年5月7日,战略委员会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合资公司开展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业务的议案》,本人在听取公司相关介绍和查阅、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拓展宁波能源主业,加强宁波能源在能源产业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0年度在我任期内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本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两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确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要而产生的商业交易行为且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公司与交易的各关联方分别签署的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本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年度任期内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另经核查,公司在本报告期我任期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任期内,本人还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我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共发布临时公告38篇。我认为相关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我任期内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差错和遗漏,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0年度,公司继续执行分红政策,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11,776.821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8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4,334,713.00元(含税)。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七)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除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立足自身经营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本人认为在我任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0年任职期间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会议议案进行客观谨慎的思考,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作出独立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支持和有效配合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2021年4月16日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曙光)
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 本人秉持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诚信和勤勉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权,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同时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现将 2020 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郑曙光 男,1962年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29日前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或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5次均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人亲自出席会议5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会议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会上所讨论的事项提供了独立的判断、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合资公司开展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业务的议案》,公与宁波前湾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以50%、40%、10%持股比例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宁波前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在听取公司相关介绍和查阅、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拓展宁波能源主业,加强宁波能源在能源产业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两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确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要而产生的商业交易行为且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公司与交易的各关联方分别签署的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年度任期内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另经核查,公司在本报告期我任期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任期内,本人还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共发布临时公告38篇。我认为相关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我任期内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差错和遗漏,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0年度,公司继续执行分红政策,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总股本111,776.821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8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4,334,713.00元(含税)。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七)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除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任国正)2020年在担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严格遵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工作、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在报告期内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履行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任国正 男,1960年2月出生,高级政工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资深专员。于2020年5月29日起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因新独立董事到位时间,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应专业委员会职责至2020年11月9日。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或5%以上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0年度在我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7次董事会会议,其中5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次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人亲自出席会议7次。任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会议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会上所讨论的事项提供了独立的判断、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年7月3日,战略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本人在听取公司相关介绍和查阅、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快速布局固、危废和土壤治理领域。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08月18日,战略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子
公司的议案》,认为投资设立宁波甬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非传统电力能源产业领域的业务,加强宁波热电在能源产业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关注了2019年度高管薪酬的事项,认为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考核情况与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本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四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确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要而产生的商业交易行为且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公司与交易的各关联方分别签署的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本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年度任期内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另经核查,公司在本报告期我任期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与公司所披露的报酬相符,未发现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在我履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共发布临时公告35篇,定期报告两篇。我认为相关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我任期内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差错和遗漏,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客观环境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呈现较高增长态势,业绩指标具备较强挑战性,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比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立足自身经营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本人认为在我任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及发展趋势的变化,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自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公司决策和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能力。2020年,本人自觉主动进行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规规则的学习,充分研读规则条文,理解立法精神,以更好地指导自己履职尽责。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支持和有效配合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