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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宁波能源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就2020年度本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届次时间段人员组成主任委员
第六届2020.1.1-2020.5.29独董罗国芳、张鹏群,董事冯辉罗国芳
第七届2020.5.29-2020.10.23独董高垚、张志旺, 董事马驹高垚
第七届2020.10.24-2020.11.9独董高垚、张志旺高垚
第七届2020.11.10-2020.12.31独董高垚、张志旺, 董事余斌高垚

二、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具体如下:

(一)2019年12月30日,审计委员会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能源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作了充分沟通,并达

成一致意见,认为该计划制订详细、责任到人,可有力保障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2020年1月18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会议室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进程进行了交流沟通,了解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情况。

(三)2020年3月3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就下列议案发表无异议的意见:

1、《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源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3、《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四)2020年4月21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2020年一季报。

(五)2020年7月30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2020年中报。

(六)2020年10月23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2020年三季报。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作为公司2001-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为公司2012-2019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尽职尽责,对本公司情况也较为熟悉。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20年度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内控的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为82.4万元,内控审计费为26.6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切实有效履行了监督指导职责。2021年,我们将继续遵循诚信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作用,以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地发展。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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