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后的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股票事项进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计小青 苏伟斌
日期: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