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600863证券简称:内蒙华电公告编号:临2021-006
转债代码:110041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1转股简称:蒙电转股
债券代码:136917债券简称:18蒙电Y1
债券代码:136918债券简称:18蒙电Y2

按照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5号公告)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改内容原为修改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依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依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三十)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知情人; (十)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知情人; (十)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向其提供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函。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向其提供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方式、内容等信息。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增加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增加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后续序号顺延。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八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第二十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十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四条修订

原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修订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第七条第一款修订

原为“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修订为“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3、增加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以后序号顺延。

4、原十九条修订

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分别列示为顺延后的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即:

二十条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二十一条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5、原二十条,顺延后二十二条,修订如下:

原为“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修订为“公司召开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6、原二十五条,顺延后为二十七条,修订如下:

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修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7、删除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者离任履职报告内容。二十七条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八条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九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8、按照序号顺延,增加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