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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1-19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仁德路79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29152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72.6083%,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雨忠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同意李新宝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选举姚惠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为独立董事。目前暂时空缺的一名非独立董事,待董事候选人选定后,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李新宝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股数2915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姚惠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2915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本公司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由原国有股股东分得的股利支付,不影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经测算,本次住房补贴发放需资金总额约为1.4亿元。
    同意股数2915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毛光年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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