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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共召开八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届次召开日期披露日期
1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02月13日2020年02月15日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04月17日2020年04月23日
3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04月28日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公告
4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08月21日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公告
5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
6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10月23日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公告
7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0月29日
8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

以上相关公告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意见

本年度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各次会议、参加了公司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各类议案报告: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报告和摘要、2020年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三季度报告以及公司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定期报告公正、客观,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真实客观。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定价原则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事项,没有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发生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的管理办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管理规范运作和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监事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公司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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