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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映翰通:关于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

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丰杰”)于2021年4月

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单位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5%以上股东。经查,映翰通于2021年3月3日披露你单位减持股份计划,你单位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映翰通股票10,000股。你单位未在前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5%以上股东德丰杰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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