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4月14日实施完毕,即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剩余回购股份(3,606,835股)后的总股本510,409,88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4.44元/股调整为3.94元/股。
独立董事:王斌、陈结淼、杨靖超、陈基华、崔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