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总部大楼建设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总部大楼建设贷款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1、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状况,在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力归还。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12个月,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流动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产品,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庆刚 朱 岩
高 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