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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陈妹妹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推荐陈妹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独立董事:

蔡正华陈雪娇丁虹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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