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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长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殷丽女士、张义为先生、方根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伯凡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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