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交易预计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于春 万遂人 王千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