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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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因新增减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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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3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
4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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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6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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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 ||
7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内,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的 2 个交易日内或减持时间过半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 |
8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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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 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 |
9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
10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
11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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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 |
12 | 新增 |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它条款未变。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