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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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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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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告义务。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4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5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6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7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8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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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 4 页 共 16 页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9第二十五条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第二十五条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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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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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

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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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11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12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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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第(三)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13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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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

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

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义务。
14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第四十四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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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

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

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

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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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第七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七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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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由于与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16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就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17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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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19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内,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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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的 2 个交易日内或减持时间过半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
20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1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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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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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24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原《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未变。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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