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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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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因新增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1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第 2 页 共 5 页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2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3新增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报告

第 3 页 共 5 页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4新增第十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四)上述第(三)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五)上述第(三)款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5新增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6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金资源部、审计监察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财务部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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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和财金资源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公室和财金资源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7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在下次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在下次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8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尽快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须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尽快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须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9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二十八条所述标准的,本公司须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披露。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三十二条所述标准的,本公司须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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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三十二条所述条件的,本公司须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披露。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三十六条所述条件的,本公司须按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未变。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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