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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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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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 |
3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4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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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
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 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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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
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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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人员。
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
6 |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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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 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 |
7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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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8 |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9 | 第十三条 ……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填写。 …… | 第十三条 ……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原《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他条款未变。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