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之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经审核,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
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