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57,500万元。其中:
(1)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人民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5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均为36个月;
(2)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36个月;
(3)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36个月;
(4)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均为36个月;
(5)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36个月。我们认为:上述担保在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业务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公司提供上述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较小。
2、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为了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基础评价与内控审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公司召开了内控相关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控制职责,保证了各关键风险节点都有相关部门负责,增强了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在内控日常与专项监督过程中,实行监督检查常态化,坚持节点控制,规范内控制度执行;组织开展联审互查,发挥监督合力,稳步推进内控工作有效开展。通过上述工作,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影响内控评价报告有效性结论的事项,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3、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63,635,230.00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发放的红利,占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80.18%。
我们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期的实际情况,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持续回报,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2020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对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决策程序的审议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议案材料完备,按规定时间提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