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了《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材料,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0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建议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黄曲荣、朱四一、姚宏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