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下沙银海街760号 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9日(星期五)
6、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韩润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2名,代表股份466,419,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75%。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386,303,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7名,代表股份80,115,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1名,代表股份81,895,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384,523,746股。
表决结果:同意81,894,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1,894,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98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05%;反对13,43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4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6005%;反对13,43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9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58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25%;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0,06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83%;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50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
4、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58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25%;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0,06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83%;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50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
5、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58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25%;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0,06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83%;反对11,83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50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费原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