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华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经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我们同意上述方案及预案。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扩大生产规模,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参与本次认购并签署了《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体现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已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华映科技的股份超过华映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0%,本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新股。”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8、 上述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独立意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

-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施政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均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审查,上述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确认其具备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施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王敏、肖阳、邓乃文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