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〇二一年三月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119号)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11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雷尔伟”)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就落实函所提列示的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完成了《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同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保持一致。
2、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3、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如下含义:
落实函中所列问题 | 宋体(加粗) |
对落实函中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补充2020年数据 | 楷体(加粗) |
8-1-1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核心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核心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
公司对中车浦镇销售的主要产品主要用于其各类型轨道车辆整车制造,中车浦镇自身经营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具有较大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3、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之“?中车浦镇主要经营情况”对中车浦镇自身经营情况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C、中车浦镇经营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
公司向中车浦镇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车体部件及转向架零部件,主要用于中车浦镇各类型轨道车辆新造用途。中车浦镇作为中国中车核心子公司之一,在轨道交通车辆整车制造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根据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整车公开招投标中标结果统计,中车浦镇2018年至2020年分别中标1,664辆、1,944辆、1,860辆,合计中标5,468辆位列整车制造企业第一位,市场占比约25.61%。结合近年来城镇化加快、多个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已批待建等因素,以及中车浦镇在整车制造领域的行业地位,中车浦镇自身经营情况良好。此外,中车浦镇于2020年3月获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CR300AF型动车组制造许可证,正式进入时速250公里“复兴号”中国标准动车组制造领域。
综上,公司核心客户中车浦镇未来经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且预计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增长的产品需求。公司与中车浦镇预计能长期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中车浦镇已中标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在手订单合计约4.49亿元,中车浦镇未来经营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8-1-2
”
二、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经营风险”之“(六)核心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变化风险”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
(六)核心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中车浦镇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公司与中车浦镇销售占比较高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双方预计能长期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尽管公司已针对客户集中制定了明确的客户拓展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中车浦镇如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取得的整车订单减少,进而影响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中车浦镇,了解其自身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合作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政策文件等,分析下游行业竞争情况、中车浦镇竞争优势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情况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结合中车浦镇在下游行业内的行业地位,及未来行业发展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及公司持续经营情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在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中国中车自身经营情况
8-1-3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相关风险。
8-1-4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刘 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5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崔增英 曾文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