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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向社会

公众公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按照依法需要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前,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前述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前款(六)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九)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发布业绩快报;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事项后,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三)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四)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五)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设定

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上款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证券部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证券部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阅。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包括报纸和网站)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符合条件媒体,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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