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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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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我们认为:

1、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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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条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公司获取融资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0万元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

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617.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1%,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517.9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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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马焰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为了更好的拓展公司产品,促进公司发展,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10万元与重庆裕晟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重庆裕晟”)和孙博文共同投资设立重庆安易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裕晟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七、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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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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