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