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提交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该项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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