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份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的基本情况,华兴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常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
- 2 -
公司2021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系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2020年度担保情况及2021年度公司融资需求所作出的合理预测,相关担保事项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相关子公司以持有的佛山睿优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兴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为限为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参股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上述参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亦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担保,且参股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整体担保风险可控。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事项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有关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资格和要求。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与鑫陆建设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与福建鑫陆建设有限公司预计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且相关交易不具有排他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 3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与鑫陆建设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与玛丝菲尔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与玛丝菲尔等主体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基于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勤勉尽责履职,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 4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陈 龄 赵仕坤 魏志华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