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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 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 8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 11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 - 12 -第七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 - 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 14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 15 -第十章 保密 .............................................. - 15 -第十一章 责任 ............................................ - 16 -第十二章 附则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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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渠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信息披露所表达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二)准确: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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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及时: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五)公平: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遵守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咨询,具体按照《公司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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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事前咨询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具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事项未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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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督促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等证券法规方面相关培训;

(六)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证券事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本条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应要求董事会予以更正;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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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关资料;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可能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可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确保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能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有关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有关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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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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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一个季度及第三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及披露工作。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均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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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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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九)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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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二十)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根据《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根据监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项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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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前10日左右,董事会秘书与财务总监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征求公司总经理意见后,向董事长报告,确定最终披露时间;

(二)证券事务部根据披露时间制订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编制计划,各定期报告编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定期报告编制内容,并由证券部整理完整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定期报告后,提交董事长审查;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同时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六)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传递、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需三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1.有关会议议案提交单位或人员根据相关议事规则要求,办理议案提交手续;

2.根据议事规则程序,公司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3.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三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会议涉及的公告文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4.董事长审核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文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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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二)无需三会审议但达到监管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

1.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证券事务部;2.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汇报。3.如为需依法对外披露或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证券事务部将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有关要求编制公告文稿,同时有权要求报告人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临时公告文稿经信息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董事长审核签批;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重大信息对外公告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发布程序: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等文件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原则上在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当确保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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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应当向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该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及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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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如有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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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含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章 保密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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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该制度要求开展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其中“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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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如与有关规定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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