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更好地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数集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