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部创业: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4月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1年4月1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司或者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任何行为与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转移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谓“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法定程序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定期报告的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初审;

3.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初审稿及相关资料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确认;

5.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据此拟写临时报告;

(三)总经理、董事长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公告披露情况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编制、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参照《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法律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大股东、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检查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3.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6.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内幕信息。有关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报告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子公司指派专人向法律证券事务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 与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述条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法律证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法律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后,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三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