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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管理人关于合并重整听证会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合并重整听证会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前期披露了《关于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现将相关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近期公司收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01号],法院认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通过对盛运环保管理人提交的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财产混同的专项检查报告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综合考虑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的混同程度、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

首先,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为关联企业,盛运环保为核心控制企业,桐城盛运在资产债务、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受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两公司存在显著、广泛持续的混同情形,桐城盛运已丧失其法人人格独立性,与盛运环保构成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其次,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之间存在大量无业务实质的无偿资金往来,盛运环保长期无偿划转使用桐城盛运对外融资所得资金,两公司不动产、应收账款等资产严重混同、财务账簿记载不清,通过诉讼或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难以对盛运环保与

桐城盛运的财产进行区分。第三,因盛运环保对桐城盛运过度支配和控制,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巨额内部资金往来及相互担保,资产与负债不匹配,若单独重整,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将受到损害。在无法区分盛运环保和桐城盛运各自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将盛运环保和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有利于公平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同时,实质合并重整可以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有利于缩短清理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的时间,降低清理成本,有利于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工作进行整体安排,从而增加重整成功可能性,提升重整效率。综上,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两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及成功率,盛运环保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盛运环保和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关联企业中核心控制企业盛运环保已由本院受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申请的盛运环保、桐城盛运实质合并重整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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