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人)时;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发 |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二条 股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除外。)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
|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 股东大会决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 股东大会 |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以上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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