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负责人, 负责对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管理部、行政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 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档, 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4、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公司统一登记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及时向公司报送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人的变更情况, 但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负责汇总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个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三)等方式将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人员。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反本规定,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相应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三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 核实并依据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修订
附件一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通选地址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所述单位类型 | 关系类型 | 知情时间 | 知情地点 | 知情方式 | 知情内容 | 知情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信息 |
本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
注:
1.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 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 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等; 是自然人的, 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 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 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 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 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 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 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经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 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 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 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 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 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 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
目的。双方同意, 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 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 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 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 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法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 请 (单位/个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特此告知。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四: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相关人员签名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