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经七届四次董事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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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
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
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并公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
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
相关前述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交所的日常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
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深交所给予的相应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修订